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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8)

2014-08-27 09:2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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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一次性给付选择权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前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期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期保险金按预定贴现利率计算(复利贴现)所得的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值。我们一次性提前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的预定贴现利率为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

  (1) 5.5%;

  (2) 中国人民银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 + 1.5%”。

  三、 若保险金受益人在向我们申请保险金时未申请行使一次性给付选择权,且我们已经开始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年分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受益人不得申请行使一次性给付选择权。

  3.7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须与主合同一致,且必须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不能超过所附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