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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5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好不好?

  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人员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您必须为您团体内符合投保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的人员投保本保险,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人员不得低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本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每个被保险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5,000 元,并且应为1000 元的整数倍。

  本合同订立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应按增加时的保险费率交付增加部分的保险费。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第3.3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在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4. 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 本合同;

  2. 本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您为其交付的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我们未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但您不得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