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22: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
全残(见释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
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合众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附件 2-3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 本合同有 180天的等待期。..。..。..。..。..。..。..。..。..。..。..。..。..。..。..。..。..。..2.4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金申请 6. 释义
1.1 投保范围 3.4 保险金的给付 6.1 周岁
1.2 合同构成 3.5 失踪处理 6.2 有效身份证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3.6 诉讼时效 6.3 现金价值
1.4 犹豫期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6.4 全残
1.5 合同内容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6.5 意外伤害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6 毒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3 宽限期 6.7 酒后驾驶
2.1 保险金额 4.4 合同效力中止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5 合同效力恢复 6.9 无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期间 5. 其他事项 6.10 潜水
2.4 保险责任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6.11 攀岩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2 探险活动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5.3 年龄性别错误 6.13 武术比赛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4 未还款项 6.14 本合同约定利率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2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 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 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 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 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 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16周岁至 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附件 2-3
3
(6)
(7)
(8)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1)、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 6.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
全残(见释义 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 加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
至被保险人 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 10种。您在投保时可约 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 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附件 2-3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4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