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22: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约定,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全残保险金受益
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 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附件 2-3
5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 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3.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3.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附件 2-3
订立本合同时,���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6.14)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4.5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
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4.4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4.3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4.2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
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附件 2-3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身体状况之一,并自出
现该身体状况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因肢体缺失、 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1)双目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5)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丧失(注2);
(7)咀嚼或吞咽机能丧失(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1: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7
全残
6.4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6.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6.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
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6.1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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