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安泰人生终身寿险WL怎么样?
2014-09-09 15: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安泰人生终身寿险WL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安泰人生终身寿险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中荷安泰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WL。
1.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4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