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安泰人生终身寿险WL怎么样?
2014-09-09 15: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6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缴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我们将签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4.2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4.4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
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5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5.1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1)本合同生效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5.2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若本合同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