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2014-09-09 11:0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剩余保险期间(见释义二)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三),本公司 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剩余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见释 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剩余保险期间(见释义二)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三),本公司 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剩余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八)。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 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 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