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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泰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0:5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 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 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生效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 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 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