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泰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0:5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 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 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若已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
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