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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信守一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9 10:4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方不得再以第 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 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 方不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支付任 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

  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

  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27.8)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 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27.9),先天性畸形、变形 和染色体异常(见 27.10),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 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27.11),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见27.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7.13)的机动 车;

  七、战争(见 27.14)、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见 27.15)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 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

  止,我方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27.16)。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

  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9. 基本保险金额 及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10.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而不同,交费 方式为趸交。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1.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并且我方收到保险费后,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27.17)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 日期的 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三种,投保人在投 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2.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经第一顺序 受益人审核批准后,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 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将向投 保人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经第一顺序受益人审核批准后,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 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3.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

  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4.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27.18)后应当在10天内通

  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 可抗力(见27.19)导致的迟延除外。

  15.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

  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27.20)、医院(见27.21)(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

  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

  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

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