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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09:1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身故及高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

  第二条、投保范围

  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或以 上,且

  不少于 5 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

  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身故及高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

  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 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 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

  生效时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 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极短期费率表收取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