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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09-09 09:0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

  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 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4.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 亡,我方以判决书载明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 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 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 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5. 欠交保险费及 未还款项的处

  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您方仍欠有任何 保险费未交清或任何保险单借款未还清,我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保险款项中

  扣减您方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七章 其他规定

  26.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

  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 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32.25)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9.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 年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 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投保满2年,则按本条下述三 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