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09-09 09:0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 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2.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 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方改变保险合同上 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 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 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 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 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32.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见32.4),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 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2.5)而受到意外
伤害(见32.6),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
32.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加 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同时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
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
险(家庭版)》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且本合 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
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
同时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见 32.8)仍然生存,同时,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 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我方将向满 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 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同时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加倍 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110%。
9.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 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
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
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 (见32.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
32.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 (见32.11),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
体异常(见 32.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