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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11:38: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交清��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逐年递减,且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各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表》所载的金额为准。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各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表》所载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交、月交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本合同须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付费至付费期满。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支付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本合同定义的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退保),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一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释义十二)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