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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11:38: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岁。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

  (3) 本合同满期;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效力恢复;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受益人

  一、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抵押贷款的放款金融机构(释义十一)。

  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应付予第二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