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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

2014-09-05 11:23: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友邦[2009]第0192号

  1

  保险条款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

  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ETR25(20000323)-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54)

  友邦[2009]第0192号

  2

  保险条款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作借款处理。

  第十条借款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2)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或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