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
2014-09-05 11:23: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
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
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 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当时可以投保的寿险主合同,转换后的寿险主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同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转换后的寿险主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其保险费 将根据被保险人申请转换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该寿险主合同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附加合同转换的权力
(1) 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5)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6)依本附加合同第七条转换为新寿险主合同;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8)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第二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ETR25(20000323)-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54)
友邦[2009]第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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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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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
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 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一、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第十三条 释义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