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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10:30: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

  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 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效力恢复

  主合同与《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的年付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的年付保险费

  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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