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10:30: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 B 款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 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 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险条款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
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 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 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的付费期满。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金丰宝B款年
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LPPAWP07(20100205)
友中发2010-028号-4
2
保险条款
本公司将退还以下金额予投保人:
在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有效的情况下,若投保人仅申请《友邦附加金丰宝B
款定期寿险》退保,则本附加合同可豁免的保险费将由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的 应付未付保险费,变更为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变更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4)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