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10:0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 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 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条款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4保险费的交纳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交纳7.1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1.2合同生效7.2被保险人变动
1.3投保范围7.3合同内容变更
7.4联系方式变更
7.5争议处理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5合同解除8释义
2.1保险金额5.1解除合同(退保)的8.1周岁
2.2保险期间手续及风险8.2团体
2.3保险责任8.3全残
2.4责任免除8.4毒品
8.5酒后驾驶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保险金的申请6如实告知8.7无有效行驶证
3.1受益人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机动车
3.2保险事故通知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3.3保险金申请艾滋病
3.4保险金给付8.10净保险费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11未满期净保险费
3.6诉讼时效8.12条款约定利率
8.13未满期保险费
6-1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
寿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
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
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
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
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
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2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