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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5 09:44: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信泰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一 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n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 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

  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1;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4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8.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Z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