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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13:4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三项责任中的一项单独投保或多项组合投保。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意外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疾病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意外与疾病责任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长寿发[2009] 9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1.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三项责任中的一项单独投保或多项组合投保。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意外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疾病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意外与疾病责任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