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10:55: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10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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