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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10:55: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阳光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条款(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2-04 来源:阳光人寿 阅读次数:446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2.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

  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