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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4 08: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怎么样?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

  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二条 犹豫期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六周岁(2)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 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 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4)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 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6)末及本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 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 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 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 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 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