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
2014-08-28 09:5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0.00元 | 15年 |
投保人豁免1.9万 |
至15周岁 |
0岁 | 668.00元 | 1年 |
保费豁免3.1万 |
1年 |
1岁 | 0.00元 | 至15周岁 |
大人豁免和1,2,3级伤残5000元 |
至15周岁 |
31岁 | 88.00元 | 1年 |
豁免保费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因疾病(见9.3)或遭受意外伤害(见9.4),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因疾病(见9.3)或遭受意外伤害(见9.4),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0)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