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
2014-08-28 09:5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价值。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投保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1)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且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您未补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12)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