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2014-10-20 12:2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怎么样?

  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原位癌 系统性红斑狼疮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 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 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经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 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

  1. 乳腺原位癌

  2. 子宫颈原位癌

  3. 子宫原位癌

  4. 输卵管原位癌

  5. 卵巢原位癌

  6. 阴道原位癌

  7. 外阴原位癌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20)的,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一经给付,系统性红斑狼 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系统性 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各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急性心肌梗塞

  2. 中风

  3.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4. 癌症(恶性肿瘤)

  5. 暴发性肝炎

  6.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7.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8. 失明

  9. 心脏瓣膜手术

  10. 瘫痪

  11. 多发性硬化症

  12.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3. 听力丧失

  14. 丧失语言能力

  15. 昏迷

  16. 严重烧伤

  17. 良性脑肿瘤

  18. 脊髓灰质炎

  19.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20. 主动脉移植手术

  四、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42)毁容(自意外伤害发生日 起 180 天内)而需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面部整形手术,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给付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的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给付总 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经给付,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 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

  五、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43),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一经给付,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所有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起,最长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公司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恒 康 天 安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

  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