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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2014-10-20 12:2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2)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原位癌保险金;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六、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3)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4)、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5);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8)、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并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 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依您的申请,并经公司(9)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可生效。主合同 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 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女性,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每五年续保时的保证续保保险金额等于上五年保险期间内的保证续保保险金额减去上五年保险期间

  内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总额后的金额。 每五年保险期满时,续保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保证续保保险金额及费率重新计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保凭证。除 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或批单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 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0)和医师(11)确诊首次患有下列原位癌(12)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 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经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 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

1. 乳腺原位癌(13)2. 子宫颈原位癌(14)3. 子宫原位癌(15)4. 输卵管原位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