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2014-10-20 12:2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退还已 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附加合同有保单欠款(44)及利息(45),则公司应先扣 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 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 费:
本保险合同上次保险费交付日至不同交费方式下的退费比例
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月数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不足三个月50%40%10%0%
足三个月但少于六个月40%10%--
足六个月但少于九个月30%---
足九个月但少于十二个月0%---
三、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已领取过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疾病的,由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 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诊断证明书;5、各项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对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附加合同组成部分之一 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复效:是指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4) 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 为依据。
(5)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需在医师监 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6)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AIDS)。
(7) 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
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此 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缺陷畸形或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缺陷 畸形或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 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 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9) 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的医院和专 科医院(前述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病床除外);
2、 不包括精神病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私人诊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