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阳光丽人两全保险
2015-05-04 13:5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不超过70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约定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六)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缴费采用限期年缴(15年,20年,30年缴清)和限期月缴的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第七条如实告知
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本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四、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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