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09版)
2015-03-03 14:2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09版)
保障期限: 1-10年以下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5)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0);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释义见6.3)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6.4)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不包括原位癌)(释义见6.5)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外阴/阴道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同时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和本条第(1)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