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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09版)

2015-03-03 14:2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5)既往病症(释义见6.6)及其并发症;

  (6)遗传性疾病(释义见6.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6.8)。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9)期间。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释义见6.11)。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2)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