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阳光丽人两全保险
2015-05-04 13:5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一、生存给付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有 |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自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展开全部详细条款 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同时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15年,20年,30年3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至保险期间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