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纵横四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3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六)、管制药物(释义七)的影响;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一);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二)、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三)或探险活动(释义十四);
(18)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五)表演;
(19)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20)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十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被保险人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释义十七)。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若该保险期间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期间为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付费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飞机遭受劫持,且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被劫持中届满,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