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荷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LSEC

2014-11-19 09:5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 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 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 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 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现金;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效力时,

  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付清;

  3、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本期应缴保险费,若抵缴后仍有余额,则

  无息保留在本公司用于抵缴下一期保险费。如本合同出现缴费期满、本

  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任一情况,若投保人未书面通

  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方式;

  4、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缴清

  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增加的基本保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

  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同时投

  保人可按本条款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

  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我们将签发缴费凭证。

  5.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应先行归还我们 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 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的自动垫 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 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自动垫缴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 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 当日24 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 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5.4 变更为减额付清 保险

  本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 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 付清后的基本保额。但变更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 额。 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 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 本保额也将重新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额以变 更后的为准。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 减额付清保险、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

  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