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09:32: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 最低标准,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 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 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 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一)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 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 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 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本公司将补发效力中止期间应补发的红利及相应的利息,效力中止期间若有到期生存保险金本公司一并补发。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