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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家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09:5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 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 日内可以书面申请 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 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二十九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释义

  第三十二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 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