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09:5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红 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 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抵交后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确定 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用于 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实现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 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实现方式。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 金
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 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一)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 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 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二)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 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 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见释义十三),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 保险后仍参与红利的分配。
第十二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变 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 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 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 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本公司将补发效力中止期间应补 发的红利及相应的利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