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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逸升传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09:34: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8.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 保单生效日 保险单所载的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此日期为计算依据。

  2. 保单周年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一年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保单周年日即为被保险人的生日,且“2.1 保险责任”所表述的“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八十周岁、九十周岁以及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分别对应被保险人七十周岁生日、八十周岁生日、九十周岁生日以及一百周岁生日。

  3. 保单年度 自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算起的每个周年期间。保单生效日包含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中。

  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在保单年度末���金额将列示在本合同所附的现金价值表的对应列内。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系基于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根据合理的方法换算所得。本合同在身故保险金分期给付期间不具有现金价值。

  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依此类推。

  6. 年金领取日 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该年金领取日为自被保险人起始年金领取年龄的生日(含)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7. 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8. 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您累计应交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应交未交保险费之和。

  9. 现值 指现在和将来(或过去)的一笔或多笔支付流按预定的贴现率计算的在当前的价值。本合同计算现值所用的年贴现率为2.25%。

  10.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