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11:1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金 祝寿金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 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本合同的 趸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 6%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 同的趸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SPPAC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 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趸交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 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 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 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本合同的 趸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 6%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 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