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11:1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 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 还给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 若年龄、性别发生调整的,贺寿金将按真实的年龄、性别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 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 们按本合同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三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大于零时,您可在上述余额的范围内,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并应依约定将本息偿还我们。 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上述余额的 90%。累计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您偿还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 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名词释义

  您(1)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周岁(2)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现金价值(3)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险合同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