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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年年福瑞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09:3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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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的限制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

  更 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 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

  同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保险费支付

  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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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2.4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

  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5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

  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7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注1失明注2;

  (1)双目永久不可逆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注3;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

  注4;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