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年年福瑞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09:3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 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 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 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 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其中分期支付的支付期限为
5年、8年、10年三种。 本合同的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 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
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 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 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 体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6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
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
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
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 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风险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 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5)本合同满期; (6)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