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40: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鸿泰金 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 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八十五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 红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