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平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39: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康平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康平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 10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康平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其他投保
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
的保险费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二);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五)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见释义六)。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七)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
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八)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红利
在 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 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 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
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九)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 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 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