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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1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2)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

  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③ 满期终了红利。

  3)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前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应交保险费;

  b. 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c. 理赔终了红利。

  上述a.中所指的“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支付的额外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上述a.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下述a.项和b.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

  II.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

  III. 理赔终了红利。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3.1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