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1 08:4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祝寿金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56640.00元 | 5年 |
祝寿金28.3万 生存金7500元 特别生存金3000元 身故53.3万 |
终身 |
42岁 | 8064.00元 | 10年 |
身故金0元 生存金0元 分红0元 祝寿金8.1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 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 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 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 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