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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10 09:5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如下两者中较大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2.累计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减去累计历年红利(不计利息)的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如下两者中较大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2.累计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减去累计历年红利(不计利息)的金额。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半年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