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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尊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3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前仍未交付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将本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本公司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当时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减额交清保额。

  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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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9.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 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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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